陳浩天選舉呈請敗訴 官指簽聲明時須真誠擁護《基本法》
社會
發布時間: 2018/02/13 17:57
最後更新: 2018/02/13 17:57
前年立法會選舉期間,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被指不擁護《基本法》而遭取消參選資格,陳其後提出選舉呈請,要求法庭宣告選舉無效,高院今頒下判詞,駁回相關選舉呈請,陳另須支付訟費。
法官於判詞中指,簽署聲明是法定要求及參選的先決條件,參選人簽署相關聲明時須真誠擁護《基本法》,選舉主任有權向參選人索取任何資料及向對方提問等,以決定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《基本法》,而人大就《基本法》104條條文的釋法,更為清晰地指出所有立法會議員均須真誠擁護《基本法》及效忠特區政府。
法官又指,選舉主任所考慮的資料,例如傳媒報導等,加上陳浩天拒絕簽署確認書及回答選舉主任提問,清楚顯示陳一直主張香港獨立及廢除《基本法》。法官指,聲明書的目的是要確保參選人於參選時已真誠擁護《基本法》,而非當選後才真誠擁護,而聲明中「會」一字顯示參選人簽署當刻須真誠擁護《基本法》。
呈請人一方早前又質疑,選舉主任作出決定前,須先諮詢提名顧問委員會意見,但本案選舉主任沒有作出諮詢,但法官指相關規定並非強制性。